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珂珂龙达数码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章阁路**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8N。
经营者:王柯,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福城珂珂龙达数码电器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