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2462号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2554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广东智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账户缴纳405900元,本院已将400000元划付申请执行人,5900元作为执行费上缴。
同时,被执行人中山市喜玛拉雅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承诺函,承诺该司不会制造和销售专利号为ZL200410051723.0、名称为“一种具有回火控制功能的家用燃气灶具燃烧器”的侵权产品。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已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因本案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