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郑建辉,男,1981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719811021101X,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014号合正荣悦府5栋A座1702。
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镇钦,男,1985年4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50419107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县碣石镇南城村委会古莲田16号,现住址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色都汇金云阁10D。
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诉刑诉〔20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里鹏、代理检察员范明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郑建辉及其辩护人张政,被告人杨镇钦及其辩护人钱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明知他人销售的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等品牌的箱包、首饰、皮带、眼镜、手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买并销售给黄美熙、杨玉杰、尹玲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
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两名被告人住处分别将其抓获归案,并在二名被告人经营的店铺及仓库内查扣到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迪奥、圣罗兰、卡地亚等品牌侵权商品共计2000余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7万余元。
经鉴别,本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处查扣的涉案品牌箱包、首饰、皮带、眼镜、手表均系假冒相应公司生产的商品。
经比对,涉案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分别与涉案相关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相同。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明知他人处销售的箱包、首饰、眼镜、皮带、手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万余元,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货值达人民币57余万元,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货值57万余元的侵权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建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郑建辉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并真心悔过;
2.被告人郑建辉未销售的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3.被告人郑建辉本次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家庭生计压力大而为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4.被告人郑建辉多次表示自愿积极退赃,其家属已代郑建辉、杨镇钦退出全部赃款29万元,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郑建辉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镇钦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镇钦在本案中系从犯,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杨镇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3.被告人杨镇钦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4.被告人杨镇钦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代郑建辉、杨镇钦退出全部赃款29万元,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镇钦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有限公司是第241081号 、第241019号 、第241012号 、第G1127685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中,第241081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背包、手提包、钱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4日,经续展至2026年1月14日;
第241019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肩)挎包、皮制盒子、坤包、背包、手提包、小钱袋、钱包购物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01月14日,经续展至2026年01月14日;
第24101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肩)挎包、皮制盒子、坤包、背包、手提包、小钱袋、钱包购物袋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月15日至2016年01月14日,经续展至2026年01月14日;
第G1127685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腰带、皮腰带等,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第15003793号 、第177032号 、第528584号 、第1927849号 、第1927786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中,第1500379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腰带、服装带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第177032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皮带、钱包、皮革及人造皮革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
第528584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眼镜和太阳镜镜架,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9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经续展至2020年9月9日;
第1927849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背包、帆布背包、名片盒、手包、休闲手提包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经续展至2022年10月27日;
第1927786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背包、卡片盒(皮夹子)、女用小手袋、皮制系带、钱夹、手提包、皮绳、皮索、书包、挽具(动物用)、挽具皮带、小钱夹、钥匙盒(皮革制)等,注册有效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经续展至2022年10月27日。
柏蒂·温妮达国际有限公司是第320037号 、第1132641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中,第3200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包、手提包、皮夹子、钱包、公文包、文件夹、皮箱等,注册有效期自1988年7月30日至1998年7月29日,经续展至2028年7月29日;
第11326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腰带等,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12月7日至2017年12月6日,经续展至2027年12月6日。
卡尔蒂艾埃尔国际有限公司是第202386号 、第7167448号 注册商标所有人。
其中,第202386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66类,包括钟表、表、手带表带、闹钟、钟,以及第14类,包括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珠宝、珠宝、宝石等,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2月15日至2003年12月14日,经续展至2023年12月14日;
第716744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包括铂(金属)、项链(首饰)、宝石(首饰)、戒指(首饰)、手镯(首饰)、耳环、钥匙圈(小饰物或短链饰物)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7日。
伊夫圣洛朗股份公司系第807224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手袋、箱、皮夹等,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月14日至2006年1月13日,经续展至2026年1月13日。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公司是第76223号“ChristianDior”、第G611499号 、第G951058号“Dior”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中,第76223号“ChristianDio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皮、草、人造革制品,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7年12月2日;
第G611499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摩洛哥皮制品、手袋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3年12月24日;
第G951058号“Dior”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眼镜、眼镜盒,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7年8月24日。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是第11448025号“CHANEL”、第11448028号 、第768908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中,第11448025号“CHANEL”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4年7月6日;
第11448028号 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9类,包括:眼镜、太阳镜,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5年3月27日;
第768908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5类,包括:腰带,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5年9月27日。
埃尔梅斯国际公司是第4932845号 、G866763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中,第4932845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6类,包括:皮带扣、拉链、提包卡锁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9年5月13日;
第G866763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6类,包括腰带环扣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5年9月13日。
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是第15395177号⺣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包括珠宝首饰、戒指、手镯、耳环项链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5年11月6日。
美国蒂芙尼公司是第815305号“TIFFANY”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4类,包括贵重金属制品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6年2月13日。
博柏利有限公司是第G733385号“BURBERRY”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包、提包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0年4月25日。
普拉达有限公司是第1263052号“PRADA”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18类,包括手提包、行李箱、公文包等,注册有效期已续展至2029年4月13日。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明知他人销售的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等品牌的箱包、首饰、皮带、眼镜、手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购进并通过郑建辉经营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国际大市场308、453的商铺、南洋国际大市场c36-1号商铺等地销售给黄美熙、杨玉杰、尹玲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96860元。
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洋国际大市场308室、624室(仓库)内查扣假冒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迪奥、圣罗兰、卡地亚等品牌侵权商品共计2000余件,货值金额人民币575630元。
上述查获并扣押的商品,经相关商标持有人鉴别,均属于假冒相应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014号合正荣悦府5栋A座1702室将被告人郑建辉抓获归案,在深圳市罗湖区金色都汇金运阁10D将被告人杨镇钦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核查,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此前无违法犯罪处理记录。
审理阶段,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自愿退出违法所得29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的供述和当庭陈述;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授权书等书证;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产品鉴别材料等书证;
相关微信手机截图、发货清单、微信及支付宝付款截图、店铺销售记录等书证;
证人黄美熙、杨玉杰、杨磊、尹玲、张倩倩、王二楚、林燕如、陈泽凯、吴晓燕、陈雪行、王校跃、朱金梅、李慧娴、温晓欣、杨永晓、王紫红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以支持。
郑建辉、杨镇钦已经销售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有57万余元的商品已经着手,由于公安机关查处,尚未销售,对部分尚未销售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杨镇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镇钦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郑建辉为案涉店铺的所有者和负责人,但杨镇钦替郑建辉总体负责相关店铺的销售及管理,在共同犯罪中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宜认定其为从犯,故对于其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杨镇钦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的辩护人提出的二人均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已经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居住地社区司法机关愿意对两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对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建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 ⺤ ⺥ 被告人杨镇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 二、被告人郑建辉、杨镇钦退出的违法所得二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