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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与银川市西夏区恒亮灯饰、危金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宁01知民初99号
案件名称周强与银川市西夏区恒亮灯饰、危金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强;银川市西夏区恒亮灯饰;危金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知民初99号 原告:周**,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恒亮灯饰,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3-3厅**。

经营者:郭秀真,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危金贵,1956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周**与被告银川市西夏区恒亮灯饰、危金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周**于2020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危金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撤回对危金贵的起诉。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杨 玫 审判员  任朝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天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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