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玖灸久艾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康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住河南省社旗县,由南阳宛艾产业协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社旗县广发艾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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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岗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喜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陈喜彬,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再审申请人南阳玖灸久艾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海、一审被告社旗县广发艾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喜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阳玖灸久艾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