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2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爱美食品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附71号、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YQ87N3W。
经营者:覃香兰,女,汉族,198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爱美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