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86号 原告:张清勇,男,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宝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五路**紫马奔腾广场****1卡、17层2卡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62153731D。
法定代表人:查乐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清勇诉被告中山市宝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清勇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律师费、公证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清勇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清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清勇负担。
原告张清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