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民终14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三菱日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广勤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丸之内2-7-3东京大厦v>法定代表人:栅山正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诗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矫鸿彬,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江市闸坡镇科大家电维修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阳江市闸坡镇白圩新市路**。
经营者:冯志添,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上诉人无锡三菱日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阳江市闸坡镇科大家电维修店(以下简称科大维修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五项,诉讼费用由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1.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无论是在其官网还是在其生产的空调产品上,均使用的是公司名称全称,以及在明显位置使用经第三人授权的图形和商标。
虽然在网页、新闻等使用“无锡三菱日机”等字样,但冠上了“无锡”“日机”等词语,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三菱”,已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属于对公司名称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2.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宣传内容来源于日本权利方,本案诉讼前日本公司处于正常注册状态,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完全是善意的,并且在接到诉讼材料后已经将上述宣传内容予以删除。
3.一审判赔200万元,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在没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具体数额以及可参照的商标许可费的情况下,仅凭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就认定赔偿200万元,严重缺乏事实依据。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主观无恶意,起诉后已及时对涉嫌侵权的行为和商品做了更正,关闭网页宣传,对侵权后果及时进行控制和管理。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经营规模小,公证书中的销售者也仅仅是存在极其少数的商品和销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大量生产销售行为。
二审庭审中补充上诉理由: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即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的日本法院平成28年(ワ)第35294号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作为定案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辩称,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正确无误。
权利人的知名度非常高,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不符合善意认定标准。
并非所有的域外证据都必须公证认证,但都应当质证认证,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已经指出。
科大维修店未提出答辩意见。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菱日机”字号,并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三菱”文字;
2.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三菱”商标;
科大维修店立即停止在交易文书中使用“三菱”商标的行为,并立即停止销售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生产的带有“三菱”商标或字号的商品;
3.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无锡日报》刊载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5.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就上述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连带赔偿损失2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万元;
6.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关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第170754号“三菱”商标的知名程度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享有多项注册商标,其中中文“三菱”商标在多种商品及服务上注册;
本案涉案商标是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注册的第170754号“三菱”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清洁器、通风设备、冷冻设备如冰箱、供水设备、水加热器、水冷却器、废水处理设备、日光水加热器、电器照明设备和装置、电灯、电风扇、烹饪用具、用于卫生和干燥的设备和家用电机、用于衣服的电干燥机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限自1983年1月30日起,经多次续展后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23年1月29日。
1995年12月28日,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成立,股东之一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空调器(机)、燃油取暖器等;
1998年8月,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无偿许可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在我国境内于室内空气调节器和小型空调器及暖风机产品上使用上述第170754号“三菱”商标,许可期限约定为在商标的权利存在期间有效;
该许可合同于2014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备案信息显示许可期限与上述续展后的商标有效期一致,许可商品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调节器、热风加热器、换热通风器。
2004年及2013年,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许可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使用上述第170754号“三菱”商标的许可合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根据(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802号公证书内容显示,通过百度查询,2002年至2015年,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连续14年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榜单。
(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503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根据上海家电网的数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三菱电机”品牌的空调自2004年至2009年连续五年位列“上海空调市场零售量排名前十”。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00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根据中关村在线网站中关于家电的调研数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三菱电机”品牌的空调于2007年第1季度在中国空调市场最受用户关注的品牌中位列第三,关注比例为7.17%,仅次于格力空调与美的空调;
2018年第1季度的关注度升至8.2%。
根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6-NLC-GCZM-0301文献复制证明,2006年至2009年的《电器》、《家用电器》等杂志的内容显示,2005年、2006年1-5月,“三菱电机”空调名列国内变频空调销售量前十品牌第四名;
2007年1月,“三菱电机”空调入选“大家电分城市规模主要品牌零售量统计”上榜品牌;
2007至2008年,“三菱电机”空调部分型号产品连续多次入选“空调销售量前十名型号”等。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了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新宏达电器有限公司的2005、2006、2007、2008年度销售协议书及800余份2005年至2008年关于“三菱电机”空调的销售发票,2005年年度销售协议约定销售“三菱电机”空调的目标金额为8600万元、2006年年度销售协议约定销售“三菱电机”空调的目标金额为9000万元、2007年年度销售协议约定销售“三菱电机”空调的目标金额为9800万元、2008年年度销售协议约定销售“三菱电机”空调的目标金额为1.2亿元。
根据(2016)沪东证经字第4395号公证书显示,上海三菱电机上菱空调机电器有限公司的已审财务报表显示,该司2005年至2008年的主营业务(产品销售)收入分别约为14亿、16.8亿、21.6亿、23亿,至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已达到约40亿。
根据(2016)沪东证经字第4413号公证书显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关联公司三菱电机空调影像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其经营范围包括以三菱电机产品为主的仓储、展示、售后服务,以及空调、影像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的批发等,该司的年度会计报表显示,该司2005年至200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分别约为2.5亿、4亿、5亿、5.6亿,至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已达到约16.6亿。
根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的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5-NLC-JSZM-0955、2015-NLC-JSZM-1185检索报告以及编号为2015-NLC-GCZM-0863文献复制证明等证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持续使用涉案“三菱”商标至今,其中包括空调、冰箱等商品;
并且至少自1995年起已陆续在经济日报、解放日报、北京日报、商业周刊、财经、财富、三联生活周刊、中华工商时报、南方航空、文汇报、广州日报、新闻晨报、中经网等多家报纸、杂志及相关媒体上,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三菱”商标及空调等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根据(2016)沪东证经字第4411、4414号公证书显示,三菱电机空调曾被评为2008空调制冷行业十大国外品牌、被中国设计师网评为2008及2009中国设计师最信赖十大暖通空调外资品牌,被上海市质量协会于2010年及2013年评为用户满意产品、被上海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于2014年12月评为2014年度优秀服务品牌等。
此外,对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所主张的涉案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经查,包括工商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评析》中“广东省广州市三菱冷冻空调服务部等企业擅自使用‘三菱’注册商标案”,但是该案的案情简介中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批复涉及的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商标注册号为第178754号、第182615号、第778338号,并非本案涉案商标;
以及1993年部分报纸(1993年6月19日《解放日报》和1993年10月11日《文汇报》)关于案外人因假冒“三菱”空调涉嫌犯罪被捕、被处罚的报道,但是该报道中未见本案涉案商标注册号。
(二)关于本案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7日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互联网络登录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www.sanlingsl.com网站,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据此作出(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957号公证书。
该网站经营产品包括空调商品。
该网站的联系人、版权所有等处均标注了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
在网站网页“服务支持”、“服务承诺”中包含“三菱日机售后服务体系”、“提高三菱日机所有市场销售人员的服务意识”的表述;
网站内的新闻中包括“无锡三菱日机空调2014冷年开盘会议胜利召开”的标题、名称为“三菱日机空调上海市经销商会议会场”的图片以及内容中包括“三菱日机空调开盘会议……”、“三菱日机空调有20余款新品上市”的表述。
在网站网页“公司简介”处包含标题为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企业名称、内容为“三菱日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是1908年在东京的一家以加工日用电机范畴的民用中小型产品的工厂。
起初为生产日用电机的小型企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革新和发展,三菱日机已成为全球主要日用电机产品的经济体和日用家电行业的领导企业。
2007年在中国无锡成立国内营销公司……”的宣传。
该网站经“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主办单位是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审核通过时间是2014年1月9日。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代理人于2015年11月17日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互联网络登录www.sanlingsl.com网站播放视频内容,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页面内容进行同步录制,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据此作出(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1959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播放,视频中文字内容为:“自然可以放心呼吸,用领先科技打造高品质,全新外观设计,高贵典雅。
领先精湛科技设计,高贵外观演绎经典,盐离子防螨双效合一过滤网,强劲制冷制暖明智之举。
动感线条设计,律动青春,节能先锋,低碳节能舒适生活。
图案花纹,大气唯美,典雅之至。
百年品牌,专注品质。
一个崭新的世纪,一次前所未有的创举,三菱日机以不断变革和创新,再次走在时代的最前沿。
这里是中国日用家电的领导企业,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
三菱日机科技株式会社于1908年成立于东京,是一个以军工产品为主的家族企业,在中国大陆有三菱重工、三菱日机、三菱电机和青岛三菱等企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革新和发展,三菱日机已成为全球主要日用电机产品的经济体和日用家电行业的领导企业,产品涉足小型厨房家电、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电产品。
三菱日机科技集团始创于2002年,2007年在中国成立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先后获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国3C产品认证以及中国国家实验室产品认证等。
公司不断致力于追求产品性能的提高,追求技术的创新,不断用心研发能为消费者带来舒适享受的人性化产品,始终秉承品质造就信赖的企业理念,坚持高技术、高品质、高性能的高端品牌经营战略。
产品先行,服务紧跟。
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全面的市场考察筹备,针对目前市场情况,专门打造试销机型,先后开发了适合各种消费人群的机型,同时公司投入巨资进行节能、绿色、环保、健康空调的研发和生产,所有产品全部使用绿色环保制冷剂,引入杀菌、灭菌技术,真正成为舒适空气最佳解决方案的提供者。
随着城镇空调保有量的增加,一二级市场已经接近饱和,如今的农村市场正成为各家电企业争夺的重点,数据统计,农村市场空调保有量仍属偏低水平,而随着空调企业对农村市场的重视,销售网络的进一步完善,农村空调市场已经逐步呈现增长态势。
长期以来,各空调企业着力于渠道下沉,三四级市场的渠道建设和家电下乡的实施促进了农村销售网络的成熟。
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三菱日机对三四级市场及消费者也是用心研究,针对农村电网电压不稳定、农村房屋空间大、密封欠缺的情况,所有产品均采用高品质日立压缩机,管路采用全铜管等高端配置,并对每台出厂的空调进行残酷的跌落试验,确保质高价廉产品送到农民朋友手中,正是这些细致到极限的努力使得三菱日机以最精细的服务、最优质的产品满足农村消费者的需求,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其在三四级消费市场的高端品牌信誉,三菱日机还制定了自己的经销零售网络和专卖店数量目标,快速提升三四级市场占有率,三四级市场已然成为今年三菱的主战场。
在售后服务上,三菱始终坚持售后服务是产品的最后一道质量关,以周到的服务赢得广大客户的信任和满意。
在硬件设施上,公司更是花费巨资,打造了售后服务平台系统,同时开通了60部400客服电话,保证24小时接听用户的投诉、建议和保修,在全球建立了自己的售后网络,做到随叫随到,真正让用户无后顾之忧。
冷暖自然,气度非凡。
十年创业,十年磨剑,铸就了三菱今天的辉煌,三菱已跻身于企业排名125位,一路走来,集团先后获得德国工业设计AF奖、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最佳技术创新奖等殊荣,这不仅是三菱实力的体现,更是社会给予三菱的肯定。
所以三菱日机以靓丽的色彩、巨大的让利空间、专业的渠道策划等出众特性引爆了三四级中端市场,今年三菱带来的家用空调都是最新研发成功的节能环保型产品,代表了行业前沿技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行业向环保节能型产品转型成为潮流趋势,三菱日机将全面向客户和社会展示在绿色节能产品上最新研发的成果。
三菱日机,无限未来。
2011年三菱日机科技与国内知名空调器公司,深度合作。
打造优秀、节能环保经济的家用空调器产品,向中国市场提供先进的空调技术以及高质量的产品服务,建立受人信赖的公司形象,为中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贡献是三菱坚定不移的方针,三菱日机的每一步都在致力于开创中国空调业的传奇,三菱永远没有停止对卓越品质的追求,这将成为今后推动三菱空调健康发展、越做越好的动力,十年来,三菱日机消化掉关于荣誉的包袱,企业经营理念已经从技术超越升级到艺术再造,追求与众不同,大举颠覆每一个细节,让我们甩开过去辉煌造成的羁绊,开创未来属于三菱空调的新辉煌!
”。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代理人于2016年2月26日在公证员陪同下,来到广东省阳江市“科大电器”店铺,购买了MULTIBRUSH牌挂壁式空调器一套(整机型号:KF-25GW/MA,室内机型号:KF-25G/MA,室外机型号:KF-25W/M5),并取得收据一张、名片一张,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据此作出(2016)京国立内经证字第6095号公证书。
收据上显示产品名称为“三菱日机空调”,名片显示手写的“科大电器”以及经营者冯志添等信息。
上述空调商品内外机的外包装、空调商品内机的产品型号标签和能效标识的生产商名称、空调外机的产品型号标签、说明书上均有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企业名称;
空调商品另有参数表一份,参数表标题为“三菱日机分体”。
根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复印件)内容显示,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甬慈工商处字【2012】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有“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三菱日机产品”等字样的冰箱侵害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第1183456号“三菱”注册商标权,共计违法经营额为493151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以及没收商标侵权的冰箱737台。
上述文书中载明的证据包括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定牌生产销售涉案电冰箱的《生产委托书》、《销售委托书》及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
第5929981号图形商标和第6529682号英文商标的注册商标证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空调、冰箱、灯等,该商标原注册人为杭州联创精工电器有限公司,2015年9月6日通过转让变更权利人为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提交了2013年1月1日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杭州联创精工电器有限公司将以上商标自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许可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空调商品上使用。
2015年7月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将第5929981号、第5929982号、第6529682号和第6529683号商标许可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股东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顺德光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0月签订了《品牌授权协议》,将第5929981号、第6529682号商标许可给广东顺德光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授权品种为热水器系列以及延伸产品,该协议约定品牌权利金(使用费)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结算。
但无论是以上注册商标证、许可授权协议还是备案通知书,都不包含“三菱”中文商标。
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136号公证书内容显示,广东顺德光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中称2015年该司在热水器产品上引进“三菱日机”品牌;
同时该司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司根据《品牌授权协议》的约定引进“三菱日机”品牌2016年11、12月的品牌权利金(使用费)为208333.33元。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于1921年1月15日在日本成立。
杭州联创精工电器有限公司于2004年成立,股东之一为李国炜,注册资本50万元;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股东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起始日均为2008年11月24日,股东为陆创业和李国炜,注册资本1000万元。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起始日均为2012年8月1日,核准日期是2014年4月2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暖通设备、安全自动化监控设备、汽车零配件、灯具、卫生洁具、焊接设备的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2013年6月12日成立,代表董事为陆创业。
2016年,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平成28年(ワ)第35294号,请求判令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不得在其营业上的设施或活动中使用“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及其他含有“三菱”文字的商号,并且办理“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商号登记的注销登记手续等。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1.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不得在其营业设施或活动中使用“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及其他含有“三菱”文字的商号;
2.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必须对东京法务局涩谷出张所于2013年6月12日所为的设立的商业登记中的“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商号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诉讼费用由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承担;
4.可先于执行判决第1项。
根据该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以上判决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认为其为制止本案所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了302963元的合理费用,分别如下:1.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主张本案公证费为30563元;
2.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主张本案律师费为27万元;
3.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了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据,主张本案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为2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中不正当竞争部分涉及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要求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等诉讼请求,由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至今仍使用原企业名称未变更,即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应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如下:1.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在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时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涉案“三菱”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2.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涉案“三菱”注册商标是否存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必要;
3.关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民事责任的承担。
分析如下:一、关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本案中,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主张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在空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侵害其涉案第170754号“三菱”商标权,经查,第一,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第170754号“三菱”商标在空调商品上因其持续使用及相关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第二,涉案网站www.sanlingsl.com是三菱日机江苏公司运营的,该网站经营产品包括空调商品,网站网页的标题、图片名称、新闻、内容等多处使用“三菱日机”、“三菱日机空调”、“无锡三菱日机”。
第三,根据科大维修店销售的涉案空调商品及其外包装、说明书等内容显示,科大维修店销售的涉案空调商品是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生产的,空调商品中的参数表标题为“三菱日机分体”。
第四,科大维修店在销售涉案空调商品的收据上使用产品名称为“三菱日机空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因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其经营空调商品的涉案网站www.sanlingsl.com上使用“三菱日机”、“三菱日机空调”、“无锡三菱日机”的宣传,在其生产的涉案空调商品参数表上使用“三菱日机分体”的标题,科大维修店在销售涉案空调商品的收据上使用“三菱日机空调”的产品名称,均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尤其当使用在空调商品时,其中“三菱”部分最具有显著性和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鉴于第170754号“三菱”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空调商品,故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未经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许可,分别以上述所列的商标使用方式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三菱”商标相同的商标,已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
此外,科大维修店销售侵害商标权的空调商品(整机型号为KF-25GW/MA),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二、关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关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认为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存在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三菱”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空调商品及其外包装、相关单据,以及www.sanlingsl.com网站宣传中使用其企业名称,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查,第一,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起始日均为2012年8月1日,股东之一即为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其成立日期及营业期限起始日均为2008年11月24日。
第二,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科大维修店销售的涉案空调商品内外机的外包装、空调商品内机的产品型号标签和能效标识的生产商名称、空调外机的产品型号标签、说明书上均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全称。
第三,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其经营空调商品的网站www.sanlingsl.com的联系人、版权所有等处均使用了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
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所主张的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上述被诉商品及网站上使用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在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成立之前及延续至今(甚至是在其股东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三菱电机株式会社通过对其商标的持续使用、中国市场的巨大投入、有力的广告宣传以及所获得的荣誉、优异的销量排名等,令涉案“三菱”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高的知名度;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程度的情况下,仍然在其主要经营的、且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种的商品中使用包含涉案“三菱”商标的企业名称,具体包括在空调商品及其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经营空调商品的网站宣传中使用其企业名称,足以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已足以要求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承担停止使用包含“三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得含有“三菱”文字的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而无须以认定第170754号“三菱”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前提;
此外,虽然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安全自动化监控设备、汽车零配件等商品,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没有证据证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这些商品或服务范围内进行实际经营,仅因其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含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不类似的范围,不能直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事由。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第170754号“三菱”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在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不予认定。
(二)关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主张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首先,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网站上宣称“三菱日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是1908年在东京的一家以加工日用电机范畴的民用中小型产品的工厂。
起初为生产日用电机的小型企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革新和发展,三菱日机已成为全球主要日用电机产品的经济体和日用家电行业的领导企业”,而事实上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是在2013年6月12日成立的(甚至在本案诉讼期间被日本东京地方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其办理注销登记,不得在其营业设施或活动中使用“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及其他含有“三菱”文字的商号),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是2012年8月1日成立的,明显均不具有百年历史,而使用“三菱”字号且具有百年历史的企业恰恰是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其次,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网站所播放的视频中包含“三菱日机科技株式会社于1908年成立于东京,是一个以军工产品为主的家族企业,在中国大陆有三菱重工、三菱日机、三菱电机和青岛三菱等企业,经过一个多世纪的革新和发展,三菱日机已成为全球主要日用电机产品的经济体和日用家电行业的领导企业……在全球建立了自己的售后网络,做到随叫随到”等宣传内容,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而宣传内容甚至还直接使用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字号“三菱电机”,进一步产生引人误解的结果。
综上,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存在通过杜撰企业发展历史攀附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商誉、夸大行业地位及市场规模等内容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关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科大维修店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综上所述,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其经营空调商品的涉案网站www.sanlingsl.com上使用“三菱日机”、“三菱日机空调”、“无锡三菱日机”的宣传,在其生产的涉案空调商品参数表上使用“三菱日机分体”的标题,科大维修店在销售整机型号为KF-25GW/MA的空调商品以及在销售收据上使用“三菱日机空调”的产品名称,侵害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第170754号“三菱”注册商标权。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与第17075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同种的空调商品及网站宣传中使用包含涉案“三菱”商标的企业名称,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还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因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应当停止上述使用涉案“三菱”商标的侵害商标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三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不得含有“三菱”文字的名称,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并且在《无锡日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及赔偿损失。
科大维修店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销售涉案整机型号为KF-25GW/MA的空调商品,并且在销售空调商品的收据上停止使用涉案“三菱”商标的侵权行为。
关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具体分析如下:1.虽然根据广东顺德光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司根据《品牌授权协议》的约定引进“三菱日机”品牌2016年11、12月的品牌权利金(使用费)为208333.33元;
但是根据《品牌授权协议》的约定,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股东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将第5929981号、第6529682号商标许可给广东顺德光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授权品种为热水器系列以及延伸产品,该协议约定品牌权利金(使用费)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结算。
因此,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授权许可广东顺德光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三菱”商标,且第5929981号、第6529682号商标的许可费也不应认定为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侵权获利;
并且,目前有证据证明的许可费仅仅是2016年11、12月的208333.33元,而该许可费的计算根据合同约定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度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结算,在年度销售额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该两个月的许可费也无法计算出许可费总额。
2.关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的甬慈工商处字【2012】1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认定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股东无锡三菱日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其生产的冰箱侵害了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第1183456号“三菱”注册商标权,共计违法经营额为493151元,处以罚款30万元以及没收商标侵权的冰箱737台。
该处罚决定仅为复印件,后续是否生效以及是否经过行政诉讼,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即使该处罚决定是真实、生效的,处罚决定所涉商标与本案的涉案商标也并非同一商标,处罚决定所涉的侵权冰箱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无关。
综合以上分析以及本案现有证据,鉴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因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也不足以证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获利的具体数额,并且目前也没有可以参照的“三菱”商标许可费的具体数额,因此综合考虑涉案“三菱”商标的知名程度、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侵害商标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实施侵害行为的主观因素,结合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应向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0万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空调商品及宣传中停止侵害第170754号“三菱”注册商标权的涉案行为;
二、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包含“三菱”字号的企业名称,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三菱”文字;
三、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
四、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无锡日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
五、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00万元;
六、科大维修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空调商品(整机型号为KF-25GW/MA),并且在销售空调商品的收据上停止使用侵害第170754号“三菱”注册商标的商标;
七、驳回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负担643元,由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负担23557元,科大维修店负担1000元。
二审诉讼期间,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新证据: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打印件、(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037号公证书,用以证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未更名,且仍在持续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的企业名称。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质证认可企业信息公示打印件的内容真实合法,否认关联性,对公证书仅认可形式上的真实性,并认为二手交易平台的行为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无关。
本院确认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证据予以综合考虑。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根据上诉请求及事由、答辩意见,相关证据及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采信域外证据是否程序违法;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该判赔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关于程序问题。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日本法院平成28年(ワ)第35294号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该份证据形成于我国境外,未经公证认证。
该证据不属于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当事人未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并不必然导致不能被采信。
一审法院不认为该证据属于需要办理证明手续的情形,虽未要求对证据进行公证认证,但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予以认证,程序并未违法。
关于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按照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的侵权指控,被诉侵权行为包括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被诉标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或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导致混淆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
未突出使用但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侵权判断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第170754号“三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上,根据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提交的市场销售、所获荣誉、受保护记录等证据来看,第170754号商标在空调类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的商业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诉产品为空调,类别与第170754号“三菱”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
被诉产品包装及说明书、网站宣传中等使用“三菱日机分体”“三菱日机空调”“无锡三菱日机”等字样,属于将被诉标识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其突出使用与第170754号“三菱”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经注册成立获得企业名称,其使用企业名称或字号的行为并非因此当然不会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害。
对于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仍应判断其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导致混淆误认,从而非法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
本案中,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第170754号“三菱”商标早在1983年便已注册,并经过长年持续使用获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在空调类商品市场中具备了较高知名度。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在第170754号“三菱”商标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后才注册成立,并从事与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空调制造销售等相同领域的经营活动,主观上难以认定为善意,第170754号“三菱”商标权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系一家日本企业,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企业字号中的“日机”二字进一步加强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上诉称基于对日本公司的信任而获得授权,主观上无过错,但作为该领域的经营者和在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及其商标具有知名度的情况下,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未对“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的设立情况、股东及代表董事以及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仅以形式上的注册作为其善意的依据,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抗辩事由不成立。
综上,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攀附和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其将第170754号“三菱”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空调商品及网站上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综合本案证据和事实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维持。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
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在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时,应以事实为基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本案请求保护的权利和权益方面,其中涉案第170754号“三菱”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价值较高,因此赔偿数额应体现与其市场价值的匹配程度;
侵权情节方面,被诉行为包括在制造、销售的产品上、网页宣传中使用被诉标识和企业名称等行为,既侵害商标专用权,也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还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后果较严重;
主观过错方面,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使用与“三菱”相同的标识、突出使用企业字号,并以形式上获得日本成立的“日本三菱日机株式会社”的授权为其经营活动宣传,前述事实可以认定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具有攀附权利人知名度、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主观故意,主观过错明显,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予以考虑。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确定赔偿2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数额并无过高,本院予以维持。
此外,一审判令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道歉和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无锡三菱日机环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无锡三菱日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