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4刑初14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大政,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芷如,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利纯,男,199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盼斐,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连宝,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丽满,女,199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俊玲、张衍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婉婵,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国杰,广东东方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利容,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紫金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伟、邓雅丽,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诉〔2019〕1441号起诉书、穗越检二部量建〔2020〕161号量刑建议书指控被告人唐大政、钟某、钟丽满、黄婉婵、钟利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宝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大政及其辩护人蒋芷如、被告人钟利纯及其辩护人贾盼斐、被告人钟丽满及其辩护人涂俊玲、张衍明,被告人黄婉婵及其辩护人邓国杰、被告人钟利容及其辩护人邓雅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唐大政、钟利容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都国际服装城六楼6B37档作档口,以及广州市白云区明德街41号206房作仓库,雇佣被告人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等人,销售假冒BURBERRY、GUCCI、CHANEL、HERMES、Dior、Y-3等商标的服装。
2019年5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仓库将被告人钟丽满、钟利纯、黄婉婵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3397件、销售单据、苹果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被告人唐大政于2019年8月6日在佛山市里水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钟利容于2019年8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3397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人民币233,325.27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1,506.00元。
截止至2019年5月8日,涉案的BURBERRY、GUCCI、CHANEL、HERMES、Dior、Y-3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唐大政、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钟利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以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均是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共同犯罪中,唐大政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钟利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钟利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唐大政、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唐大政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黄婉婵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钟利纯、钟丽满一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建议判处钟利容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唐大政的辩护人主要辩护称:一、唐大政的犯罪行为不严重,获利少,社会危害性小;
二、唐大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三、唐大政属初犯、偶犯;
四、建议法庭对唐大政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利纯的辩护人主要辩护称:一、钟利纯属从犯;
二、钟利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三、钟利纯系初犯、偶犯;
四、钟利纯系从犯,希望法庭对钟利纯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丽满的辩护人主要辩护称:一、钟丽满系从犯;
二、钟丽满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三、钟丽满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四、钟丽满系初犯,希望法庭对钟丽满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婉婵的辩护人主要辩护称:一、黄婉婵系从犯;
二、黄婉婵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三、黄婉婵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四、黄婉婵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对黄婉婵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钟利容的辩护人主要辩护称:一、钟利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二、钟利容系自首;
三、钟利容系初犯,希望法庭对钟利容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4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唐大政、钟利容租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57号金都国际服装城六楼6B37档作档口,以及广州市白云区明德街41号206房作仓库,雇佣被告人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等人,销售假冒BURBERRY、GUCCI、CHANEL、HERMES、Dior、Y-3等商标的服装。
2019年5月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仓库将被告人钟丽满、钟利纯、黄婉婵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共3397件、销售单据、苹果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被告人唐大政于2019年8月6日在佛山市里水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被告人钟利容于2019年8月21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经鉴定,其中被缴获的3397件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货值人民币233325.27元。
缴获的销售记录经核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1506.00元。
截止至2019年5月8日,涉案的BURBERRY、GUCCI、CHANEL、HERMES、Dior、Y-3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服装等。
上述事实,有涉案档口、仓库照片,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手机、电脑、账本、销售单等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涉案品牌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材料,代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出具的请求书、承诺书、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等,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IPAD微信聊天记录,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协议,投案协助调查书、人员身份确认书、护照、机票,被告人唐大政、钟利容的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各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材料,刑事科学技术室指纹检索回执,报案人阮掌劲的陈述,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同补字[2019]021号补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大政、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钟利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唐大政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钟利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钟利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唐大政、钟利纯、钟丽满、黄婉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唐大政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黄婉婵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钟利纯、钟丽满、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钟利容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各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量。
扣押的合同、账本、单据、结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作为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扣押的网络硬盘录像机、U盘等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属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大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黄婉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钟利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钟丽满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钟利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六、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3397件,BURBERRY纸袋,作案工具手机、苹果电脑一体机、刷卡机、平板电脑(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