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悦酒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承仕,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周承仕,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梅拉尔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中英,总经理。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铭人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方宏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晓珂,四川弘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珊,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悦酒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梅拉尔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铭人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各方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悦酒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梅拉尔酒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铭人达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已向被上诉人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悦酒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梅拉尔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人青岛悦酒网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品天下酒业有限公司、烟台梅拉尔酒业有限公司共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80元,因委托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撤诉而予以免收并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淑兰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