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爱国因与被上诉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爱国以就涉案纠纷已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爱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国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王爱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