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5知民初1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渭区顺达超市。
经营者:张小文,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渭区顺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