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终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中都新世界**楼**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BPEY2C。
法定代表人: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柳娇,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吉丰药店,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蓝锦宝家门面用代码:914513025522559250。
投资人:曾建兰。
上诉人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吉丰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9)桂1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来宾市兴宾区吉丰药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13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2.准许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2元(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元,由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