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586号原告:魏鹏,男,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子毫金餐具批发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路锦绣国际商贸城**2街**。
经营者:郭子豪。
原告魏鹏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子毫金餐具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魏鹏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其余87.5元,退还原告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