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320号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国,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亿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伦,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秋梅,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亿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博亿(深圳)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