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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5973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晓波;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5973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晓波,男,汉族,1988年11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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