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30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振丰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经营者林应波,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文光振丰食品商店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