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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周雪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周雪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周雪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69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公司编号:0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雪珍,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雪珍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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