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69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SEMKPRODUCTS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沙咀道**嘉达环球中心****,公司编号:0775971。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杏桃,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雪珍,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雪珍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