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67号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
被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余锋,董事长。
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赛乐得公司)与被告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被告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赛乐得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赛乐得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赛乐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