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8执保271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蔡树彬,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怡美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沙头角海景二路**深中润君临海域**C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L6759。
法定代表人:蔡树彬。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蔡树彬、深圳市怡美家居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怡美家居卫浴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怡美家居卫浴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