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112号原告:姜登登,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卉,江苏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青龙西路**(九龙新世纪商贸城)。
经营者:许秋媛。
被告: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英林园)创业路**(英林镇)。
法定代表人:曾华永。
原告姜登登与被告天宁区红梅炫美喜糖店、泉州市罗曼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姜登登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姜登登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登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计2255元,由原告姜登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