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奥多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曾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奥多金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