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67号原告:刘光辉,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8J原告:深圳市华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201。
法定代表人:李忠全,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杨军伟,总经理。
被告:杨军伟,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黄光飞,男,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黄章聪,男,汉族,1997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周章波,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欧可,男,汉族,1988男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军,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辉、深圳市华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杨军伟、黄光飞、黄章聪、周章波、欧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辉、深圳市华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辉、深圳市华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光辉、深圳市华阳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