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刑终145号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宾,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系鞍山市铁东区,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辽03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宾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任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任宾撤回上诉。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