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147号 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吓岗二村七巷5号206 法定代表人:林浩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美望林森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
经营者:黄金荣,男,199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美望林森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