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7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凤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北阳镇北阳村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杰。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凤杰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