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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惠璇、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951号
案件名称郭惠璇、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惠璇;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郭惠璇;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惠璇,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惠璇因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郭惠璇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惠璇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惠璇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郭惠璇负担。

郭惠璇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2元,本院退回其多交的20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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