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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442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 CO.,LTD);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4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之3(住所申报)。

经营者:梁菊,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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