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4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GOAKSUKG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莉,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之3(住所申报)。
经营者:梁菊,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中山市古镇花之屋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18日,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