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5711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仁德副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谢仁德,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铧,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仁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