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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许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2民初5778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杨许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杨许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577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许贞,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金桥百信(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许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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