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54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茉语茉香奶茶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经营者:王燕,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横栏镇茉语茉香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