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552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地址: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美佳惠便利店,注册号:441********5631,地址: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二路**。
经营者:郑子波。
委托代理人:徐千苹,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美佳惠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