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4638号之一申请人: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麓天路**橡树园****。
法定代表人:袁凌,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领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兰路********。
法定代表人:刘其坚,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领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领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080000元价值的动产、不动产、存款、到期债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小新星卡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领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