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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锐客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锐客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锐客数码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63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腾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锐客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朱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锐客数码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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