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167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
法定代表人:李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惠宝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田脚村宝田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春梅。
被告:苏春梅,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宝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苏春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430048002.9、名称:手机支架(TOUCH-C))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