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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533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农机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53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农机加油站,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固高路与央赣路交叉处东侧iv> 负责人:刘吉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潍坊市寒亭区固堤镇农机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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