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330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 省苍南县金乡镇丰乐巷14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3271984082606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益能,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宁波市北仑区梅山街道梅中村里岙中路128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206198802080922。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信与被告沈益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 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 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