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7号之二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科罗拉多大道**房1055E。
代表人:凯瑟琳.惠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安,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红,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佛山分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极进网络公司,住,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何塞市黄金大道**/div>代表人:爱德华B.梅耶科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皇后大道**合和中心**v>代表人:本杰明.德鲁.戴维斯。
被告: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院**楼**3101内3115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帕德里克.迈克尔.海斯。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高新工业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郝明。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极进网络公司、极进网络中国有限公司、极进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英之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全球创新聚合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