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中特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方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马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昌崔路****203-14-423iv> 法定代表人:董瑞芳,经理。
上诉人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马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马速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五条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该批复于2017年8月1日生效,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故依照该批复规定,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本案。
本案应当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福建省天合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211.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蔡 伟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欧群山 书 记 员 陈 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