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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159号
案件名称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59号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五联路**宝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H。

法定代表人:周贤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E。

法定代表人:叶爱琴。

被告: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法定代表人:黄非。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楚天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高尔夫飞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盛鑫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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