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062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易晓坪。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被告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其所在地的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现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本院管辖上海市长宁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选择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安溪易记红号茶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