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973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新和社区创业工业园龙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T。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凯思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一路德明发五金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何冬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凯思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67××××.6)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