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7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广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蓬青路****房。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竹,女,公司法务。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广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
2020年5月20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