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4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长庚,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谢长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