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20号 原告: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楼v> 法定代表人:刘海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叶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雅琼,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视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斓眸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安瞳(上海)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