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88号 原告:孙军叶,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正美,女,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安,男,汉族,1989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孙军叶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吕正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孙军叶于2020年6月3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孙军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