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辽宁东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佩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芙蓉,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山西景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兰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安明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晋0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兰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辽宁兰特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辽宁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山西安明公司的技术特征包括了辽宁兰特公司发明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系错误的。
(一)作为存有瓦斯抽放作业煤矿企业的山西安明公司理应知晓本领域“深层封堵”及“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的国家硬性规范,其制造的产品、其使用方法也应符合规程规定的深层封堵能力。
现场实验公证书足以证明山西安明公司产品封堵深度远大于8米,因此,山西安明公司的产品在制造、出厂检验过程中适应深层封堵达8米深的操作,具备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
(二)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常识,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同样属公知常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相应技术特征已经表明进行了缠绑,不缠绑袋就无法随着抽放管送入钻孔,就无法进行到达指定作业部位,就无法封堵。
山西安明公司网站说明书可见优选适合环形空间确定袋的尺寸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就能够选择确定的。
(三)山西安明公司网站中的图片清楚显示袋体膨胀自爆,自爆出的泡沫将抽放管和钻孔壁之间环形空间粘合成一体,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该技术特征相同。
山西安明公司辩称:(一)山西安明公司的产品并非单纯适用“深层封堵”。
其广泛应用于瓦斯抽采孔密封、瓦斯测压孔密封、各类孔口管的固定及井下放水孔的固定,涵盖了建筑业、采矿业等。
其适用范围远远大于被诉专利方法的“深层封堵”,因此不构成侵权。
被诉侵权产品适用于何种封堵深度环境是其产品的适用范围,与涉案专利方法无直接关联。
(二)山西安明公司对产品的相关使用方法的介绍范围远大于辽宁兰特公司的专利方法范围,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山西安明公司产品的“使用方法”与“施工注意事项”中的对聚氨酯发泡袋使用介绍从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材质、使用数量、捆绑方式均与辽宁兰特公司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并且其范围远大于辽宁兰特公司专利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山西安明公司不构成侵权。
(三)山西安明公司对于产品使用方法的描述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
山西安明公司提交的相关学术期刊的文献及高校教材中均载有聚氨酯用于瓦斯抽放孔的完整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来源于以上现有技术,山西安明公司在其产品和官网上对产品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方法进行的简单描述是基于现有的、公开的、已知的方法,不构成侵权。
(四)辽宁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视频资料中技术方案不完整,不能覆盖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辽宁兰特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辽宁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
辽宁兰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山西安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辽宁兰特公司第ZL20101022XXXX.0号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该发明专利方法;
2、判令山西安明公司向辽宁兰特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侵权赔偿金748440元;
3、判令山西安明公司支付辽宁兰特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107650.1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24日,辽宁兰特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
2013年5月29日,辽宁兰特公司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22XXXX.0。
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使用聚氨酯发泡袋深层封堵瓦斯抽放孔的方法,其特征是:深层封堵,越过松散煤层,封堵到实体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先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离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两手分别攥住袋的上下两个部分,使袋的隔离中封处于两只手中间,两手稍加用力即可把隔离中封冲开,或解开外部的隔离装置,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其中包括垂直向上或垂直向下的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当其膨胀力大于袋的材质所能承受的强度时,就会产生自爆,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具有一定的粘合力,从而达到封堵效果。
2016年6月20日,辽宁兰特公司向阜新市公证处申请对山西安明公司互联网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
由公证处公证员孙某,4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操作,公证工作人员张浩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
并将公证员孙某,4现场操作取得的打印图与公证书相粘连。
阜新市公证处于2016年7月1日出具了(2016)阜证民字第1221号公证书。
与本案相关内容为:封固力GSS无机便携封孔袋是在技术上的工艺和改进,采用连体囊袋式结构,将两种专用高效无机封孔材料进行预先包装,按最优方式封孔,这种封孔是针对密封煤层瓦斯抽采钻孔研发的最新无机材料。
该材料完全替代之前矿井使用聚氨酯材料,杜绝聚氨酯材料反应发热高的不安全因素,使的材料的粘结性及柔韧性显著增加,膨胀速度放缓,向钻孔周边裂隙渗透效果好,密封性能大大提高。
可以有效地提高瓦斯抽放浓度,延长瓦斯有效抽放期,保证瓦斯抽放工程起到应用的效果。
该产品施工无需其他设备或外在动力只需两人操作,在10分钟内快速、高效的达到封孔目标,同时不受孔内有水和打孔角度的限制。
应用范围是瓦斯抽采钻孔密封、瓦斯测压孔密封、各类孔口管的固定、井下放水孔的固定。
使用方法(不需要其它设备)A去掉包装中间封孔条、B把材料捆绑在瓦斯抽放管上、C把抽放管放入抽空内。
施工注意事项,1)施工操作人员应当熟悉产品材料的性能特点,掌握材料的反应时间,充分揉搓后送入孔内,2)封孔袋在全部送入孔内后,及时进行孔口封堵,切勿面部正对孔口操作,防止材料膨胀后喷出伤人,3)材料存放在阴凉处,注意防晒。
2017年10月13日,辽宁兰特公司向阜新市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
在公证处公证员孙某,4与公证工作人员张浩的监督下,辽宁兰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话与短信方式向山西安明公司购买了2箱共计60袋“封固力封孔袋”。
2017年10月23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辽宁兰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收取货物,密封后存放于公证处。
阜新市公证处于2017年10月30日出具了(2017)阜证民字第2961号公证书。
2017年11月8日,辽宁兰特公司向阜新市公证处申请对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实验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在公证员刘某,4的监督下,现场实验人员叶冰、刘刚、郭昕就公证购买的产品进行了两项实验。
实验操作步骤为:取出公证购买的山西安明公司的产品3袋,先竖向将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黑色塑料管(瓦斯抽放管)上(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落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
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3袋为一组,成三足鼎立状缠绑。
缠绑完后,把袋的中间密封棒抽出。
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揉攥30次左右,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
将缠绑着袋的黑色塑料管(瓦斯抽放管)送入透明管(瓦斯抽放孔)中。
反复抽拉黑色塑料管(瓦斯抽放管),直到袋中物料膨胀,无法抽拉黑色塑料管(瓦斯抽放管)的时间为(1′17″)。
一段时间后观察生成物从袋内脱出,产生自爆,出料方向是从模拟钻孔深处(顶部)向外(底部)运动,连续产生的生成物就会将塑料管(瓦斯抽放管)与透明管(瓦斯抽放孔)的环形空间充满。
静止停放6小时后,两人操作,一人抓住透明管(瓦斯抽放孔),另一人用弹簧秤拉拽黑色塑料管(瓦斯抽放管),测量其拉力值为(24.8KG)。
阜新市公证处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了(2017)阜证民字第3652号公证书。
2009年8月矿业安全与环保期刊中第37页题目为《提高聚氨酯封孔质量的研究》一文第5.1载明,5.1.1原封孔工艺,将6m长封孔管插入抽采钻孔内并外露2~3m前后不加封堵装置,用白布缠绕封孔管,边缠绕边向白布上浇聚氨酯混合液,缠绕结束即浇注结束,将封孔管连带白布和聚氨酯混合液一起插入抽采钻孔,待聚氨酯膨胀结束即封孔结束。
5.1.2新封孔工艺,将10m长的封孔管的前端距管口2m处固定封堵装置,孔口处用木塞或工业棉纱固定封堵,管中间用3m长白棉布裹住封孔管,将黑料和白料倒入搅拌桶内快速搅拌,待混合液由黄褐色稍变为乳白色时停止搅拌,将混合液倒入棉布内连同封孔管同时快速插入孔内,封孔材料发生化学反应,发泡、膨胀而形成封闭式的微孔泡沫,并向四周渗透扩散,使之封闭封孔管与钻孔间的环形空间,从而达到快速封闭抽采钻孔的目的,当聚氨酯泡沫变干变硬后将封孔管与抽采支管联结,打开阀门进行抽采。
2012年9月煤矿安全期刊中第177页题目为《囊袋式注浆和聚氨酯2种封孔方式的抽放效果对比分析》一文第1.1聚氨酯封孔,目前,国内本煤层钻孔普遍采用“高分子发泡材料”封孔,其中以聚氨酯材料为主要材料,根据配方配料的差异又有很多名称的叫法。
封孔时将双组分“聚氨酯”混合搅拌后,用棉纱、棉布、毛巾等织物浸泽缠绕在封孔管的某个长度上,然后插入钻孔封孔段位置,“聚氨酯”发泡膨胀,将钻孔封堵。
以及1990年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矿井瓦斯防治》一书中第189页,聚氨酯是一种高分合成树脂,种类颇多。
封孔所用的聚氨酯具有密封性好、硬化快、质量轻、膨胀性强的发泡型聚氨酯。
它由甲、乙两组药液混合而成。
甲组液占总重的37.52%(其中Ⅲ型阻火聚醚占13.71%,乙二胺聚醚3.05%,水1.22%,发泡灵0.91%,麻油6.1%,三乙醇胺0.34%,三氯乙基磷酸脂12.19%)乙组液(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占总重的62.48%。
封孔方法,按前述比例把甲、乙药液倒入容器内混合搅拌1min,当药液由原来的黄色变为乳白色时,将混合液倒在一块麻布上抹平并缠在抽放管上送入钻孔,经5min开始发泡膨胀,逐渐硬化成聚氨酯泡沫塑料,它在自由空间内约膨胀20倍,在钻孔内可借此膨胀性能将钻孔密封。
也可用气压法将混合液注入孔内。
另查明,辽宁兰特公司以山西安明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71009XXXX.8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晋01民初203号。
在该诉讼中,辽宁兰特公司提交的三份公证书、成本计算表、销售专利产品价格汇总表的证据与本案相同,为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的票据有部分重复。
原审法院认为,辽宁兰特公司依法对专利号为ZL20101022XXXX.0“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其在专利有效期内按时缴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十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庭审中,辽宁兰特公司主张以提交的现场实验公证书为比对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因辽宁兰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上所体现的实验步骤是山西安明公司产品要求的使用方法,无法排除有其他使用方法的可能,故该公证书的实验步骤不能作为比对的依据。
因此应将辽宁兰特公司所提供网上山西安明公司产品使用说明公证书中所列山西安明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辽宁兰特公司涉案专利要求1相比对。
经比对可知,山西安明公司产品使用方法为去掉包装中间封孔条,把材料捆绑在瓦斯抽放管上C把抽放管放入抽空内。
充分揉搓后送入孔内,封孔袋在全部送入孔内后,及时进行孔口封堵。
与辽宁兰特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中先竖向将聚氨酯发泡袋的一端用胶带缠绑在瓦斯抽放管上,对向缠绑,然后,两手分别一松一紧依次揉攥,以使袋中两类物料充分混合,将缠绑着聚氨酯发泡袋的瓦斯抽放管送入瓦斯抽放孔,袋中物料膨胀,从而达到封堵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故该部分相应技术特征应认定为相同。
不同点是:1.辽宁兰特公司的权利要求中深层封堵,越过松散煤层,封堵到实体煤层,瓦斯抽放孔的封堵深度应达到8米深;
2.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离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
3.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具有一定的粘合力,这些自爆袋与抽放管连接和使用方法等技术特征在山西安明公司的使用方法中并未体现。
故辽宁兰特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山西安明公司的技术特征包括了辽宁兰特公司发明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故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辽宁兰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12360.9元,由辽宁兰特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辽宁兰特公司主张,山西安明公司实施了其专利技术方案,应举证证明山西安明公司所使用的方法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就在案证据来看,辽宁兰特公司不能证明现场试验公证书所记载的实验步骤是山西安明公司产品要求的使用方法,而网页证据并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方法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至少以下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特征:1.防止入孔时聚氨酯发泡袋从瓦斯抽放管上脱离或错位,所使用的发泡袋的规格尺寸应与瓦斯抽放孔的直径尺寸相匹配,一般情况下,在抽放管的同一位置缠绑两袋为一组,对向缠绑,组与组的间距根据作业要求而定;
2.连续产生的泡沫就会将抽放孔与抽放管的空间充满,并具有一定的粘合力。
故被诉侵权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辽宁兰特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辽宁兰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0.9元,由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徐 飞 审判员 岳利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航 书记员沈靖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95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罗 霞 审判员:徐 飞、岳利浩 法官助理:王晓琳 书记员:孙 航、沈靖博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4日 涉案专利 “使用聚氨酯发泡袋封堵瓦斯抽放孔”发明专利(ZL20101022XXXX.0)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权;
侵权;
等同特征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安明宏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辽宁兰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