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708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洪森,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嵘佳达电子经营部,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3C43社会信用代码×××0X5。
经营者:苏家树。
被告:苏家树,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嵘佳达电子经营部、苏家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