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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04刑初93号
案件名称陈世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世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304刑初93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明,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20]21号起诉书、荔检公刑变诉[2020]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世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颖慧、检察官助理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陈世明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房,置办制鞋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后,开始招收、组织工人潘某、王某3、张某、王廷浪等生产假冒运动鞋。

被告人陈世明所生产的假冒运动鞋商标有“耐克”、“彪马”。

2019年6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查获该厂,现场扣押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1908双,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252双,假冒彪马牌注册商标鞋子320双,以及用于制鞋的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等,并当场抓获鞋厂老板被告人陈世明。

其间,被告人陈世明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每双人民币160元的价格、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五星)鞋子每双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专业空军结账号”、“张霞批发主号”、“威廉老兵”等,以假冒彪马注册商标鞋子每双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黄”、“锅牛”等,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每双人民币50元的价格报价给微信昵称“鞋号阿华歌”。

经查,被告人陈世明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790元。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世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份间,被告人陈世明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房,置办制鞋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后,开始招收、组织工人潘某、王某3、张某、王廷浪等生产假冒运动鞋。

被告人陈世明所生产的假冒运动鞋商标有“耐克”、“彪马”。

2019年6月20日深夜,被告人陈世明因工人闹事拨打报警电话,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出警现场后查获该厂,现场扣押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1908双,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252双,假冒彪马牌注册商标鞋子320双,以及用于制鞋的成型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等,并于2019年6月21日凌晨当场抓获鞋厂老板被告人陈世明。

其间,被告人陈世明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每双人民币160元的价格、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五星)鞋子每双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专业空军结账号”、“张霞批发主号”、“威廉老兵”等,以假冒彪马注册商标鞋子每双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黄”、“锅牛”等,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每双人民币50元的价格报价给微信昵称“鞋号阿华歌”。

经查,被告人陈世明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79790元。

另查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在被告人陈世明处扣押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人员核查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世明案发时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证人具有作证资格;

被告人陈世明因涉嫌抢夺罪一案被荔城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处理,于2004年10月26日被释放。

(2)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6月21日,莆田市公安局黄石派出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庄××号民房内抓获被告人陈世明。

(3)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世明处扣押针车5部、成型流水线1条、假冒彪马鞋子320双、假冒耐克鞋子(板鞋)252双、假冒耐克鞋子(空军一号)1908双,对上述针车及流水线予以查封;

从潘某处扣押一部被告人陈世明的手机,并从该手机内提取微信“杜”、“威廉老兵可一件代发”聊天记录涉及销售假鞋的价格相关证据,并予以截图;

从被告人陈世明使用的手机处提取,该手机机主是陈世明,型号为V1813A,序列号866184043664130,手机号码为133××××9088、133××××1026,该手机内已登陆的微信账户(wxid_wu9lzyghrdjr22,昵称跪在坚持!

(陈)),提取后,办案民警将数据拷贝至优盘内保存。

(4)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世明指认案发现场情况及假冒鞋子。

(5)价格清单,证实空军一号鞋子单价为160元、彪马鞋子单价为100元,开拓者鞋子无销售记录。

2.辨认笔录,证实林某、张某、王迁浪、王某3辨认出被告人陈世明。

3.鉴定意见 (1)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其中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运动鞋(型号315115-112即空军一号查扣1908双)价格为699元/双、(型号429891-103即开拓者查扣252双)价格为529元/双,假冒彪马牌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为749元/双(查扣320双),合计价格为1706680元。

(2)鉴定报告,证实彪马公司和耐克公司对涉案鞋子进行鉴定,均系假冒的鞋子。

4.被告人陈世明供述:供认其租赁一民房生产假冒耐克彪马鞋子,房东林某不知道自己在做鞋。

其累计生产了2480双,空军一号刺绣款定价160元,彪马板鞋定价100元,耐克开拓者板鞋还没定价和销售。

通过微信方式联系买家,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其能够想起的有微信名称叫“杜”和“威廉老兵”的好友。

威廉老兵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两笔鞋款一笔是1280元、另外一笔是280元。

威廉老兵有退还存在质量问题的鞋子,在案发的时候全部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叫“杜”的微信朋友向其询问过价格,但是没有购买。

其销售“空军一号”价格是160元、“彪马鞋子”价格是100元、“开拓者”其还没销售和标价。

除了销售给“威廉老兵”鞋子外,其他人一般是拿了样品,没有购买。

其手机号码有两个,分别是133××××1O26、133××××9088。

其使用的微信是绑定133××××1026手机号码,微信头像是一个“陈”。

工厂生产的鞋子质量不好,销售的数量不多。

其销售假鞋只有通过微信收款,没有其他方式收款。

因为员工到其厂里闹事,其报案。

2019年4月14日至4月15日,“威廉老兵”向其报单彪马鞋子和空军一号鞋子共计4双,而没有付款记录,是因为“威廉老兵”向其报单询问价格,其只告诉“威廉老兵”价格,没有送货给“威廉老兵”。

4月28日,也是只告诉彪马一双的价格,没有交易成功。

5.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陈世明鞋厂的工人,在工厂内部的成型流水线做事,该鞋厂生产假冒耐克彪马的鞋子。

因鞋子卖不出去,被告人陈世明没有付工资就将工人遣散了。

拖欠其和其他工人的工资有3000多元。

在2019年6月20日晚上,其和几个工人找被告人陈世明讨要工资的时候,跟被告人陈世明发生争吵,被告人陈世明报警了。

之后他们就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鞋子销售是老板自己在负责做,买鞋子的顾客也是他自己联系的。

(2)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陈世明向其租了民房,其不知道做什么用。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介绍弟弟王某1在被告人陈世明的鞋厂内打工,被告人陈世明没有付工资就将工人遣散了。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陈世明的鞋厂内务工,他没有付工资就把工人遣散了,他的工厂是做假冒耐克彪马鞋。

(5)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陈世明的鞋厂内务工,他没有付工资就把工人遣散了,他的工厂是做假冒耐克彪马鞋;

被告人陈世明使用的手机号码有两个,分别是133××××1026、133××××9O88,记得他的微信昵称是一个陈字,微信账户记不住。

(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陈世明的鞋厂内务工,他没有付工资就把工人遣散了,他的工厂是做假冒耐克彪马鞋。

6.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附光盘,证实被告人陈世明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刺绣)鞋子每双160元的价格、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空军一号”(图案是五星)鞋子每双12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专业空军结账号”、“张霞批发主号”、“威廉老兵”等,以假冒彪马注册商标鞋子每双100元的价格卖给微信昵称“黄”、“锅牛”等,以假冒耐克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每双50元的价格报价给微信昵称“鞋号阿华歌”。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97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世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

被告人陈世明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止;

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查封)在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的作案工具流水线一条,针车五部、VIVO手机一部,以及赃物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空军一号”鞋子1908双,假冒耐克牌注册商标“开拓者”鞋子252双,假冒彪马牌注册商标鞋子320双,予以没收,由扣押(查封)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家    楠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人民陪审员郑绍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宇    鹰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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