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30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豪,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能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钟能坚,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标,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君,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东莞康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能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其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伟伟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原告郭伟伟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诉讼费用变更的规定,本案诉讼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收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伟伟负担。